梅毒的治疗
(一)治疗原则
明确诊断后,越早治疗效果越好。而且治疗要规则、足量,治疗后要定期追踪观察,力争达到临床和血清学都治愈的目的。对传染源及其性伴侣,应动员接受检查或治疗。治疗期间禁止性交。治疗开始时要避免赫斯麦反应,赫斯麦反应又叫梅毒疗后增剧反应,是梅毒患者在首次使用驱梅药物时发生的急性不良反应,在早期梅毒中较多见,晚期梅毒(神经梅毒和心血管梅毒)发生率较的较低,但危险性较大,赫斯麦反应发生于首次用药后,4小时内发作,8小时达到高峰,24小时内结束,出现流感样症状,发热,寒战、头痛、肌痛、全身不适,梅毒性损害可暂时加重,特别是内脏神经系统梅毒症状可显著恶化。世界卫生组织主张对神经梅毒或心血管梅毒治疗前给予一个短程(3天)强的松治疗,其剂量为5mg,每日4次,并逐渐减量可避免赫斯麦反应。
(二)治疗方案 1989年卫生部防疫司提出的梅毒治疗方案,其要点如下:
1、 早期梅毒(包括一期、二期、病期在2年以内的潜伏梅毒)
(1) 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日,肌注,连续10天,总量800万U
(2) 苄星青霉素G(长效西林):240万U/次,分两侧臀部肌注,每周1次,共2次。
青霉素过敏者选用以下代用药品:
(1) 四环素:500mg,4次/日,口服,连服15天,总量30g(孕妇、儿童、肝功能不全者禁用)。
(2) 红霉素:500mg,4 次/日,口服,连服15天。
(3) 强力霉素:100mg,2次/日,口服,连用15天。
2、 晚期梅毒(三期皮肤、粘膜、骨骼梅毒,病期超过两年的潜伏梅毒及二期复发梅毒)。
(1) 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d,肌注,连续15天为一疗程,也可考虑给第二个疗程,疗程间休药2周。
(2) 苄星青霉素G:240万U,1次/周,肌注,共3次。
青霉素过敏者,选用代用药品:
(1) 四环素:500mg,4次/日,口服,连续30天为一疗程。
(2) 红霉素:用法用量同四环素。
(3) 强力霉素:100mg,2次/日,口服,连用30天。
3、 心血管梅毒 只选用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日,肌注,连续15天为一疗程,共2个疗程(或更多),疗程间休药2周。不允许用苄星青霉素。
青霉素过敏者,选用代用药品,疗效很差。
(1) 四环素:500mg,4次/日,口服,连服30天为一疗程。
(2) 红霉素:用法用量同四环素。
4、 神经梅毒
(1) 水剂青霉素G:300~400万U/次,静脉点滴,4小时/次,10~14天为一疗程,间隔2周,重复1个疗程或接着再用苄星青霉素G,240万U,肌注,1 次/周,共3周。
(2) 普鲁卡因青霉素G:240万U/日,肌注,同时口服丙磺舒,每次0.5g,4次/日,共10天,接着再用苄星青霉素G,240万U,肌注,1 次/周,共3周。
青霉素过敏者,选用代用药品:
强力霉素:100mg,2次/日,口服,连用30天。
四环素:500mg,4次/日,口服,连服30天为一疗程。
5.妊娠期梅霉
(1) 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日,肌注,连续10天。妊娠期初3个月内,注射1个疗程,妊娠未3个月注射1 个疗程。
(2) 青霉素过敏者只选用红霉素(禁用四环素),服法及剂量同非妊娠期病人,但其所生婴儿应该用青霉素补治。
6、 先天梅毒
(1) 普鲁卡因青霉素G:5万U /公斤/日,肌注,连续10天为一疗程,晚期先天梅毒可以考虑给第二疗程。
(2) 苄星青霉素:5万U/kg,一次肌注,有神经梅毒损害者不用(效差)。
较大儿童青霉素的用量,不应超过成人同期治疗量,青霉素过敏者改用红霉素,8 岁以下儿童禁用四环素。
(三)中医药疗法 本病中医称广疮、杨梅疮或霉疮。中药治则为解毒驱梅,一般用土茯苓合剂(土茯苓60g、银花30g、生草10g)及汞剂(如三仙丹等)。对于三期神经系统梅毒,如脊髓痨或麻痹性痴呆则应补肝肾、填精髓。方用河间地黄饮水加减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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