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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皮肤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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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由于使用化妆品而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如红斑、丘疹、脱屑、皮肤及粘膜干燥、色素沉着、瘙痒或刺痛等。这些病变的出现,与人们使用化妆品保护皮肤、美化生活的主观愿望恰好相反。近十余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工业蓬勃兴起。与此同时,由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损害病便也急剧增加。各类学术会议上屦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病例报导;专业杂志、文献资料经常刊登化妆品所致皮肤病、美容病的案例总结;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也时常出现有关的专题新闻。因此规范化妆品皮肤病的正确诊断与处理,经维护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中国医学健康网 一、我国政府对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 本标准所称化妆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款的规定,即“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在化妆品生产管理方面又将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二、化妆品皮肤病的范围 化妆品皮肤病是一组有不同临床表现、不同诊断和处理原则的临床症候群。本标准仅适用于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不适用于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也不适用于化妆品中某些物质,经皮吸收而引起的系统性不良反应。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发布并于1998年12月1日起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CB 17194.1~17194.7-1997,共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皮肤病的定义范围包括: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化妆品痤疮、化妆品毛发损害、化妆品甲损害等6类。现分述如下。 1、化妆品接触性发炎 化妆品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是化妆品皮肤病的主要类型。国内资料统计表明此类损害占化妆品皮肤病的70%以上。1992、1993年卫生部组织了两次全国十大城市化妆品皮肤病义诊活动,在所诊治的1493例化妆品皮肤病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也超过50%。化妆品接触性皮为包括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除臭、祛斑、脱毛类等常在接触部位引起刺激性接触皮炎,使用频率较高的普通护肤品则常引起变应性接触性皮炎。这类损伤多发生在面、颈部,以成年女性多见。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国外报导较多。北美接触性皮炎研究组(NACDG)1972年至1983年64个月共收集713例临床诊断为接触性皮炎的患者、斑贴试验结果证实其中5.4%的患者和使用化妆品有关;赵辨1994年综述了荷兰、丹、西班牙、法国、美国等多个国家不同时期的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的情况,其发病率分别为2.2%~12.2%不等,多数在4%左右。 2、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是指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在光照条件下而引起的皮肤粘膜炎症性改变。据国内杂志报道,其发病率占化妆品皮肤病的0.5%~1.15%不等,全国十大城市化妆品皮肤病义诊活动中光感性皮炎约占有1.18%。目前国内多数临床单位尚未常规开展光斑贴试验技术,且诊断标准不一,因此上述发病率可能较实际情况偏低。根据发病机理和发病情况不同,化妆品光感生皮炎可分为光毒反应和光变态反应。光毒反应和中波紫外线(波长工290-320nm)照射有关,光变态反应则主要由长波紫外线(波长320-420nm,可穿透普通玻璃)引起。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可见于防腐剂、染料、香料以及唇膏、口红中的荧光物质等组分中,防晒化妆品中的遮光剂如对位氨基苯甲酸(PABA)及其酯类化合物也能引起光感性皮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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